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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管廊布置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4-05-27人气:1965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部署设计规范SH3011-2011管廊的部署4.1管廊的形式和地址4.1.1管廊的形式宜依照设施平面部署的要求,按以下原则确定;a)设施较少的装置可采用一端式或直通式管廊;b)设施很多的装置可依照需要采用“L”型、“T”型或“Π”型等形式的管廊;c)结合装置可采用主管廊和支管廊组合的结构形式。4.1.2装置内管廊按结构形式可分为独立式和纵梁式;按资料可分为混凝土管廊、钢管管廊和组合管廊。4.1.3管廊在装置中应处于能联系主要设施的地址。4.1.4管廊应部署在装置的适中地址,宜平行于装置的长边。4.1.5管廊的部署应缩短管廊的长度,且有效利用管廊空间。4.1.6管廊的部署应满足道路和消防的需要,以及地下管道电缆沟、建筑物、修筑物等的间距要求,并应避开设施的检修场所。4.2管廊的部署要求管廊上方可部署空气冷却器(以下简称“空冷器”),下方可部署泵(或泵房)、换热器或其他小型设施,但应吻合本规范第5.3.6条、第5.5.3条、第5.9.7条和第5.9.8条的规定。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至地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4.5m。管廊能够部署成单层或多层,最下一层的净空应按管廊下设施高度、设施连接收道的高度和操作、检修通道要求的高度确定。

4.2.4当管廊有桁架时,管廊的净高应按桁架底高计算。4.2.5管廊的宽度应吻合以下要求:管道的数量、管径及此间距:架空敷设的仪表电缆和电气电缆的槽架所需的宽度;预留管道所需的宽度;管廊上部署空冷器时,空冷器构架支柱的尺寸;管廊下部署泵时,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验通道的宽度。管廊的柱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的跨距要求,宜为6m~9m。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依照管径大小和管廊结构确定,上基层间距宜为1.2m~2.4m;对于大型装置上基层间距可为2.5m~3m。当管廊改变方向或两管廊成直角订交时,管廊应错层部署,错层的高差宜为0.6m~1.2m;对于大型装置可为1.25m~1.5m。混凝土管廊的梁顶应设通长预埋件,预埋件的型式应吻合国家现行标准SH/T35的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管线综合部署8.1一般规定8.1.1管线综合部署应与工业企业总平面部署、竖向设计和绿化部署相结合,一致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修筑物、道路、铁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迁就理、节约集约用地有利厂容用地、有利厂容。8.1.2管线敷设方式,应依照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和材质要求、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详尽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并应吻合以下规定: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化性介质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在发散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所,不应采用管沟敷设;必定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用防范可燃气体在管沟内齐集的措施。

8.1.3管线综合部署,应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约集约用地。当条件赞同、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采用共架、共沟部署。8.1.4管线综合部署时,宜将管线部署在规划的管线通道内,管线通道应与道路、建筑红线平行部署。8.1.5管线综合部署,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交织。当管线与铁路、道路交织时,应力求正交,在困难条件下,其交织角不宜小于45。8.1.6山区建厂,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应防范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8.1.7拥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没关的建筑物、修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8.1.8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管线部署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8.1.9管线综合部署时,干管应部署在用户很多或支管很多的一侧,也可将管线分类部署在管线通道内。管线综合部署宜按以下序次,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部署: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热力管道;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等管道、管廊或管架;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6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生活污水管道;消防水管道;雨水排水管道;照明及电信杆柱。

8.1.10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部署,不应阻挡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够满足本规范表~表8.2.12的规准时,可在采用有效措施合适减小,但应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及检修要求。8.1.11矿区管线的部署,应在开采塌落(错动)界线以外,并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直接进入采矿场的管线,并应避开正面爆破方向。8.2地下管线8.2.1种类相同和埋深周边的地下管线、管沟,应集中平行部署,但不应平行重叠敷设。8.2.2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部署在建筑物、修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防范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影响对建筑物、修筑物基础。8.2.3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其实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在确有困难必定铺设时,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下,并应吻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8.2.4地下管线综合部署时,应吻合以下要求:压力管应让自流管;管径小的应让管径大的;易波折的应让不宜波折的;临时性的应让永久性的;工程量小的应让工程量大的;新建的应让现有的;施工、检修方便的或次数少的应让施工检修不方便的或次数多的。8.2.5地下管线交织部署时,应吻合以下规定: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上面;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有腐化性介质的管道及碱性、酸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下面;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8.2.6地下管线(沟)穿越铁路、道路时,管顶或沟盖板顶覆土厚度,应依照其上面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并应吻合以下要求:1管顶或沟盖板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2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3当不能够满足本条第1、2款的要求时,应加防范套管或设管沟。在保证路基稳定的条件下,套管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以下界线以外最少1.0m: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铁路或道路的路边排沟渠沟边。8.2.7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化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所的下面,并应吻合以下要求:地下管线距有腐化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所的界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应防范部署在有腐化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所地下水的下游,当不能防范时,其距离不应小于4m。8.2.8管线共沟敷设,应吻合以下规定: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排水管道应部署在沟底。当沟内有腐化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腐化性介质管道上面;腐化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化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凡有可能产生相互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8.2.9地下管沟沟外壁距地下建筑物、修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距树木的距离,应防范树木的根系损坏沟壁。其最小间距,大乔木不宜小于5m,小乔木不宜小于3m,灌木不宜小于2m。8.2.10地下管线与建筑物、修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吻合表8.2.10的规定,并应满足管线和相邻设施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检修的要求。其中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的管线尚应吻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工程设计的规定。8.2.11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吻合表8.2.11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吻合表8.2.11的规定。..8.2.12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宜吻合表8.2.12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应吻合表8.2.12的规定。8.2.13埋地的输油、输气管线与埋地的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铺设的最小距离,应吻合现行行业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化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07-99的相关规定。8.3地上管线8.3.1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修筑物支撑方式。

敷设方式应依照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经比较后确定。8.3.2管架的部署,应吻合以下要求: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地址,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不应阻挡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应有利厂容。8.3.3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腐化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修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修筑物支撑式敷设。8.3.4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超越用可燃资料建筑的屋顶及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修筑物,以及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贮罐区。其部署尚应吻合国家现行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相关规定。8.3.5通信架空线的部署,应吻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的相关规定。8.3.6引入厂区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减少在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部署。8.3.7地上管线与铁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与铁路的水平净距应吻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相关规定。8.3.8地上管线与道路平行敷设时,不应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范围内;照明电杆、消火栓、超越道路的地上管线的支架,可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但应满足交通运输和安全的需要。

8.3.9管架与建筑物、修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吻合表8.3.9的规定。..表8.3.9管架与建筑物、修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注: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本表不适用于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撑方式;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介质的管线、管架与建筑物、修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吻合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8.3.10架空管线、管架超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吻合表8.3.10的规定。表8.3.10架空管线、管架超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m)注1表中净空高度除注明者外管线从防范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表中铁路一栏的最小净空高度,不适用于由电力牵引机车的线路及有特别运输要求的线路及有特别运输要求的线路;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施,以及有大型消防车经过的道路,应依照需要确定其净空高度。..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管线综合部署7.1一般规定7.1.1管线综合部署应与工厂总平面部署、竖向设计和绿化部署相结合,并应一致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修筑物、道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迁就理、有力广容。

7.1.2管线敷设方式,可依照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地形、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吻合以下规定: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化性介质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有条件的管线宜采用共架或共沟敷设。在发散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所,不宜采用管沟敷设,否则应采用防范气体齐集和沿沟扩散的措施。7.1.3管线综合部署应吻合以下要求:满足生产、安全、施工和检修的要求。管线应敷设在规划的管线带内,管线带应平行于相邻的道路部署。3宜减少管线与道路交织。必定交织时,交织角不宜小于45°。地下干管应部署在其用户很多的道路一侧,也可将干管分类部署在道路两侧。装置内部管廊及地下管线的部署,应与主管廊及地下干管在平面及竖向上合理连接,并应有效利用装置内管廊下方的空间,部署相关设施。7.1.4拥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没关的建筑物、修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等。7.1.5分期建设的工厂,管线带部署应全面规划、近期管线集中、远近期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阻挡远期用地的使用。新建厂区的管线带内,应预留中远期管线的用地,余量宜为10%~20%。山区建厂时,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

应防范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管线宜按以下序次,自建筑红线向道路综合部署:1电信电缆。2电力电缆。3热力管道。4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等管道、管廊或管架。5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6消防水管道。7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管道。8生活污水管道。9雨水排水管道。10照明电缆及杆柱。7.1.8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部署,不应阻挡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够满足本规范表7.2.7和表7.2.8的规准时,在采用有效措施后可合适减小,但必定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及检修要求。7.2地下管线7.2.1地下管线的部署应吻合以下要求:应按管线的埋深,自建筑红线向道路由浅至深部署。..管线和管沟不应部署在建筑物、修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道路路面下面可将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下,给水管道可敷设在人行道下面。直埋式地下管线不得平行重叠敷设。7.2.2地下管线综合部署,应吻合以下规定:压力管让自流管。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易波折的让不易波折的。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新建的让现有的。检修方便的或次数少的让检修不方便的或次数多的。

7.2.3地下管线交织部署时,其竖向部署应满足以下要求: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上面。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有腐化性介质的管道及碱性、酸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下面。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7.2.4地下管线(沟)穿越道路时,管顶或沟盖板顶覆土厚度应更具其上面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并吻合以下要求: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当不能够满足要求时应加护套管或设管沟。在保证路基牢固的条件下,管套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以下界线以外最少1.0m: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道路的路边排沟渠沟边。7.2.5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化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所的下面,且距有腐化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所的界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地下管线应防范部署在有腐化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所的的地下水下游方向,当无法防范时,其距离不应小于4m。7.2.6管线共沟敷设,应吻合以下要求: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

排水管道应部署在沟底。当沟内有腐化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其上面。腐化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凡有可能产生相互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共沟敷设的地下管沟外壁与地下建筑物、修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与乔木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3m,与灌木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2m。7.2.7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表7.2.7的规定。..注:1表中间距均自管壁、沟壁或防范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2当热力沟(管)与电力电缆间距不能够满足本表规准时,应采用隔热措施。3局部地段电力电缆穿管保护或加隔板后与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的间距可减少到0.5m,与穿管通信电缆的间距可减少到0.1m。4表中数据系按给水管在污水管上方拟定的。生活饮用水给水管与污水管之间的间距应按本表数据增加50%;生产废水管与雨沟渠(渠)和给水管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和通信电缆、电力电缆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5当给水管与排水管共同埋设的土壤为砂土类,且给水管的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成塑料时,给水管与排水管间距不应小于l.5m。6仅供采暖用的热力沟与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及电缆沟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7110kV的电力电缆与本表中各种管线的闯距,可按35kV数据增加50%。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间距..要求与电缆沟同。8氧气管与同一使用目的的乙炔管道同一水平敷设时,此间距可减至0.25m,但管道上部0.3m高度范围内,应用砂类土、松弛土填实后再回填。9煤气管与生产废水管及雨水管的间距系指非满流管;满流管时可减少l0%,与盖板式排沟渠(渠)的间距宜增加l0%。10天然气管与本表各种管线的间距与煤气管间距相同。11管径指公称直径。12表中间距未作规定的,可依照详尽情况确定。13其他燃气管道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执行。7.2.8地下管线与建筑物、修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宜小于表7.2.8的规定。注: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线均自管壁、沟壁或防范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2当排水管道为压力管时,与建筑物、修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应按表列数据增加1倍。3给水管道至铁路路堤坡脚的间距,不宜小于路堤高度,其实不得小于5.0m;至铁路路堑坡顶的间距,不宜小于路堑高度,其实不得小于10m;排水管道至铁路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的间距,不宜小于路堤或路堑高度,其实不得小于5.0m。

4乙炔管道,距有地下室及生产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建筑物、修筑物的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的外缘的间距为3.0m;距无地下室的建筑物、修筑物的基础外缘的间距为2.0m。5氧气管道,距有她下室的建筑物的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遭的外缘的水平间距为:氧气压力小于等于l.6MPa时,采用3.Om;氧气压力大于1.6MPa时,采用5.Om;距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础外缘净距为;氧气压力小于等于l.6MPa时,采用l.5m;氧气压力大于1.6MPa时,采用2.5m。液化气管[1级p>4.0MPa(表压)(25米)、Ⅱ级1.6≤p≤4.0MPa(15米)、Ⅲ级p(1.6MPa](10米)与建筑物、修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分别为25m,15m.10m;与国家铁路干线间距25m,支线10m;与厂外高速公路、I、Ⅱ级公路的间距为10m。通信电缆管道距建筑物、修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应为1.2m;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间距要求与电缆沟同。表中埋地管道与建筑物、修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均是指埋地管道与建筑物,修筑物的基础在同一标高或其..以上时,当埋地管道深度大于建筑物、修筑物的基础深度时,应按土壤性质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表列数值。

9高压电力杆柱或铁塔(基础外边缘)距本表中各种管线间距,应按表列照明及通信杆柱闻距增加50%。当为双柱式管架分别设基础时,在满足本表要求时,可在管架基础之间敷设管线。管径指公称直径。12其他燃气管道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执行。13在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理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与建筑物之间的防范距离,应吻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7.3地上管线7.3.1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建筑物支撑式及地面式。敷设方式应依照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综合确定。7.3.2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腐化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修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敷设。7.3.3管架的部署,应吻合以下要求: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地址,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不应阻挡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超越与其没关的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7.3.4管架与建筑物、修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吻合表7.3.4的规定。注: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本表不适用于低架式、管墩、建筑物支撑式。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与液化石油气、液化烃介质管道的管架与建筑物、修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吻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7.3.8架空管线、管架超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吻合表7.3.8的规定。..注:1表中净空高度除注明者外,管线从防范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表中铁路一栏的最小净空高度,不适用于由电力机车牵引的线路。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施以及有大型消防车经过的道路,应依照需要确定其净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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